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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6-29 21:36:23)
抓姦提告要及時 半年後不起訴
黃姓男子與同公司櫃姐有染,10年前被黃的妻子抓姦,黃當時簽下切結書答應「不再外遇發生男女關係」,未料黃仍與小三暗通款曲,黃妻日前提供兩人出入套房的蒐證照片及切結書,提告妨害家庭,但雄檢認定切結書已超過半年法定期限,照片也不能證明兩人有性關係,處分不起訴.
 
49歲黃男在高市某精品百貨上班,認識43歲蔡姓櫃姐,兩人曾在10年前發生關係,被黃妻抓姦,當時黃簽立切結書,聲明「不再與第三者往來,以朋友相稱,更不會發生男女關係,也不會再與任何女性發生關係」,黃妻因此選擇原諒。
 
未料黃男事後仍與蔡女往來,並同住三民區某大樓套房內,黃妻暗自蒐證,拍到兩人狀似親密出入大樓套房的照片,蒐證完成後向檢方提出妨害家庭告訴。
 
雄檢認為,切結書內沒寫到蔡姓女子就是第三者,只有丈夫宣稱的「與第三者斷絕往來」,另外切結書的日期已超過10年,過了法律追訴期,無法當作證據,妨害家庭的告訴需從「知悉」通姦情事半年內,提出告訴,黃妻當年得知後,選擇原諒,就無法再提出告訴。且黃妻的跟監照片並沒有辦法證明兩人有發生性關係,罪證不足,處分不起訴。